7月1日开始 加价卖车、限定户籍违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7月1日将正式实施,届时,汽车加价、品牌授权的经销模式和经销商销售、服务一体化等汽车销售“问题”都很可能不复存在。
作为原《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升级管理政策,《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从2005年老《办法》的推出实施,到2016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及4月14日商务部正式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如今,经历十年之余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重新调整国内汽车行业的销售及售后环节关系。
具体而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在销售行为规范、销售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四大方面集中8大重点改变。改变后的新《办法》相比即将被取代的老《办法》有何亮点?同时,行业专家将如何多方面进行相关解读?这或许是当下消费者和经销商关注的重点。
解读新《办法》五大亮点
亮点一:消费者可异地购车
新《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解读:此项条例保护了消费者可跨区购车,经销商不能搞市场区域垄断。经销商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汽车相关衍生产品,限定售后服务商,这说明以后的产品捆绑、一条龙服务都不再成为强制。
亮点二:经销商禁止加价售车
新《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解读:新政策实施后,不再允许经销商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可以说是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亮点三:打破品牌授权的经销商模式
新《办法》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做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解读:未经品牌授权亦可进行销售,只需对消费者做出明示和提醒,这将意味着经销商无需单从供应商处购买货源,可从其他经销商处购买,总经销商意义淡化,而二级经销商合法化。另外,这将减轻供应商的卖方市场,有利于货源在经销商之间的相互调动。
亮点四:汽车电商鼓励发展
新《办法》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解读:汽车销售在政策的鼓励下,中国汽车流通市场将更加顺畅、开放。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中国汽车电商销售可能将更加吸引消费者。另外,这也会减少当下汽车销售过程中的成本花费。
亮点五:经销商销售、服务分离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等。
解读:汽车销售数量、库存、转售等,一直都是经销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正因如此,这长久以来影响着经销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厂商未来不能压库存、压广告费用等,也不能限制产品在经销商之间的转售等,给了经销商很大的自主经营权利。
专家解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新办法降低经销商准入门槛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 罗磊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打破品牌授权的经销商模式无疑成为该办法中最为关注的一条。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看来,汽车得经销模式在过去是以政府文件来规定,汽车销售需要厂商授权是一种“强硬”的做法;而新《办法》的改变实际上是降低了经销商的准入门槛。这是一种把“市场问题交给市场解决”的做法,汽车市场选择一种怎样的经销模式应该由市场决定,却不是政府。
新《办法》使市场竞争加剧
中国市场学会营销专家委员会秘书长 薛旭
目前,变相加价售车、捆绑销售等问题对于消费者而言最为直接,而在新《办法》实施前夕该现象也依然存在。中国市场学会营销专家委员会秘书长薛旭对此表示,虽然新《办法》中的某些条款存在一定的争议,但这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实际结果来讨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整体上是积极的,是促进中国汽车市场流通的,同时它也会进一步使激烈竞争的汽车销售进一步加剧。
新《办法》新能源车销售特征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 崔东树
目前,新能源汽车是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趋势,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认为,新能源车是与传统汽油车的产品维修保养模式有较大变化。而新办法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这符合未来新能源车销售的特征。另外,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较快,售后利润减少,这使得汽车销售模式走向电商模式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