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开车门撞倒孕妇致流产 法院判罚填法律空白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admin
2016-12-18 11:35

扬子晚报讯(记者 万凌云 通讯员 符向军 吕月娟 )“开车门”酿惨剧,导致孕妇死胎流产。17日,丹阳法院发布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记者了解到,死胎流产该类损伤却不属于法定伤残等级的评定范围,并且如何合理弥补损失还是个法律“空白”。那么,这一“巨大损害”到底“如何赔”?丹阳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后,给出了答案。

开车门撞到电动车,致孕妇流产

法院方介绍,2015年7月,樊迁驾驶他人所有的小型轿车,行至丹阳市万善园小区“面机厂”北侧道路路段处停车。在打开驾驶室车门时,撞到了沿“面机厂”北侧道路由东向西直行的伍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当时,电动车后座载有蔡芸。意外撞击造成伍斌、蔡芸受伤车辆受损。这一事故后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樊迁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伍斌、蔡芸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原告蔡芸受伤后,至丹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不幸的是,经诊断孕37周3天死胎。

法院判被告方赔偿近4万元

经查,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5年11月,原告蔡芸起诉至丹阳法院,要求被告樊迁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近日依法进行了审理判决。因被告樊迁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蔡芸医疗费6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共计39542元。

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主审法官表示,该案中原告的损害却是无法估量的。“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死胎流产的损伤,对于个人来说,有可能导致下次妊娠的困难,一定程度上比十级伤残的损伤后果还要严重”,但是该类损伤却不属于法定伤残等级的评定范围,如何合理弥补损失还是个法律漏洞,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个“空白”。

其次,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传宗接代是我国的传统,在每个人心里也是根深蒂固的,流产对其整个家庭造成的精神损伤也是无法估量的。

故此,如果仅按原告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14542元进行处理,显然不符实际,也有失公平。所以,唯有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才能达到情理与法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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